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字[2020]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本局收到广东省局广告监管平台提交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广州日报社于2019年11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暨南大学口腔”广告及于2019年11月12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口福行动疑难种植中心”广告存在涉嫌广告违法情况。本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广州日报社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1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雅皓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变相发布1期“暨南大学口腔”医疗广告。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市好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变相发布1期“广州口福行动疑难种植中心”医疗广告。上述2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3671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定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及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2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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