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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2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本局收到群众举报,广州日报社于2019年3月6日、12日、13日、15日、20日、27日,4月10日、17日,5月8日、10日、15日,6月19日、20日、27日、28日,7月3日、4日、10日、11日、18日、19日、24日、30日,8月7日、8日、13日、15日、21日、22日、27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广东省公益科普爱牙工程”,以下简称“德伦口腔”广告)存在涉嫌广告违法情况。本局于2019年9月6日对广州日报社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6日、12日、13日、15日、20日、27日,4月10日、17日,5月8日、10日、15日,6月19日、20日、27日、28日,7月3日、4日、10日、11日、18日、19日、24日、30日,8月7日、8日、13日、15日、21日、22日、27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变相发布30期“德伦口腔”医疗广告。上述30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元,广告规格均为12cm*34cm,合计收取广告费用5506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订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广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55065元;二、处11013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2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清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