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工商处字[202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5160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 2017年12月14日,本局根据原广州市工商局转办的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广州日报》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通过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告订位单”及广告样稿,当事人先后于2016年12月16日、17日、2017年9月30日、10月1日、2日、12日、13日及11月23日、24日、25日为西宁某虫草有限公司在《广州日报》发布10期“西藏那曲冬虫夏草”广告。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扩大商品影响力,在上述广告中多处使用“市场价”等内容。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广告中未表明其引用“市场价”的出处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在应知上述广告中使用的“市场价”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且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影响消费者的选购的情况下,仍为其发布了上述广告。上述10期广告,当事人合计收取广告费用9169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确认:证据一:广州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确认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认刊书复印件、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广州日报》报刊复印件等。证据三: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据四:广州不凡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且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处2万元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清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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