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工商处字[2019]3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4553451600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本局于2016年11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广州日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对广告发布者广州日报社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医疗广告及于2016年8月23日、10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医疗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查,且存在利用患者、医生名义或形象作宣传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分别以“十月黄金月年龄可以当钱花”、“十月黄金月年龄可以当钱花又一高龄老人种全口‘真’牙”、“七旬高龄老人种牙15颗”、“5000颗精工种植牙抢先体验”、“60岁以后重新做个‘吃货’”、“让高龄无牙老人重拾口腔健康”、“国庆黄金月年龄可以当钱花”等为题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推广其口腔医疗服务。(二)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涉及到《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粤)医广[2016]第08-08-0968号)}批文的内容与批文相比较缺少两个兔子形象、二维码、“精设VIP通道,……官网:www.delunyk.com”及“500元抵5000元”等内容。(三)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中出现“广东省口腔医学会理事员、《广东牙病防治》杂志编委、广东省口腔医学会口腔种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世同”名义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9月28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68岁陈老”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9月30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张先生”、“李先生”名义的宣传内容,“马志海”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10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中出现“68岁陈老”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10月13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75岁李老伯”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6年10月20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马志海”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于2018年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出现“67岁陈叔”名义和形象的宣传内容。(四)当事人于2016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德伦口腔”广告中除去上述批文内容的部分及于2016年8月23日、10月11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州市公益老年体育发展中心”广告无法提供相应医疗广告批文。(五)当事人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广告规格与广告费用情况如下:于2016年8月23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9月28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24*17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24*17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11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24*17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20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于2016年10月25日发布的广告的广告规格为12*34厘米,广告费用是人民币1835.5元。共计7期广告,总广告费用为12848.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二:广告订位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发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发布未经医疗广告审批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医疗广告审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清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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