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工商处字[2019]3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5160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 2015年7月17日,本局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监测提交的线索:“广州日报于2015年3月至6月期间发布的‘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中国梦抗战大阅兵五色国玺’涉嫌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3月24日至5月19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告认刊书,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5月19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了“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广告。当事人于2015年3月24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的“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广告内容中含有“相关部门中华玉文化博物馆及中国和田玉博物馆共同发行了中国历史第一款12色名玉”、“前所未有的十二大名玉、黄金兽首、顶尖大师亲手雕刻”、“首次破格使用濒临枯竭的十二色名玉的‘老坑’玉矿”、“‘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珐琅宝玺’被尊为‘第一生肖帝玺’”、“‘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珐琅宝玺’是世界收藏史上第一次将皇帝、12种宝玉、珐琅彩、宝石四大题材融为一体的宝玺”、“2008年1公斤和田玉奥运宝玺三年拍至150万”及“宝玺题材纪念品升值一览表”等内容,于2015年5月19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的“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广告内容中含有“文化部门中华玉文化博物馆及中国和田玉博物馆共同发行了中国历史第一款12种国玉”、“前所未有的十二大投资玉、黄金兽首、重量级大师亲手雕刻”、“首次破格使用十二大投资玉的‘老坑’玉矿”、“‘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宝玺’被尊为‘第一生肖帝玺’”、“‘圆明园十二生肖帝王宝玺’是世界收藏史上第一次将皇帝、12种宝玉、珐琅彩、宝石四大题材融为一体的宝玺”、“2008年1公斤和田玉奥运宝玺三年拍至150万”及“宝玺题材纪念品升值一览表”等内容,上述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内容,当事人均未在广告中表明其出处。上述2期广告,广告规格分别为24*34厘米和48*34厘米,当事人收取广告费用分别为6080元和12170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18250元。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至2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告认刊书,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8日在《广州日报》B8版发布了“中国梦-抗战大阅兵五色国玺”广告。两期广告内容中均含有“第一次将以五大国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第一次将中国民族复兴史上五大重要事件刻上宝玺”、“第一次以和田玉、黄金玉、独山玉等国宝级名玉雕刻国玺”、“第一套由玉雕大师仵海洲领衔巨制,纯手工打造的五色国玺”、“第一次将七千年中华名玉与66周年中国阅兵盛典结合的国玺巅峰之作”、“第一次将中国的玉文化、玉玺文化、阅兵文化结合起来,致敬大阅兵”、“第一次将卢沟桥抗战、开国大典、授勋大典、伟大中国梦、大阅兵等五大象征民族复兴的元素首次聚首,这无疑是至高规格的纪念”、“2008‘奥运徽宝•中国印’如今拍至156万,7年爆涨30倍”、“2010世博徽宝,2014年拍至20万”、“一枚乾隆‘太上之皇’玉玺拍了9586万”等内容,上述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内容,当事人均未在广告中表明其出处。上述2期广告,广告规格均为16*34厘米,当事人根据发行时间的不同,分别收取广告费用为7485元和5240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12725元。综上,当事人发布上述“圆明园生肖帝王宝玺、中国梦抗战大阅兵五色国玺”4期广告的广告费用合计为30975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确认:证据一:广州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确认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认刊书复印件、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广州日报》报刊复印件、广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三:广告经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票等复印件。证据四:广州富春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玉鸣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离场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现场照片等。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0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清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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