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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9]3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日报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455345160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清蒲经营范围:新闻和出版业  2016年12月26日,本局根据原广州市工商局转办的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广州日报》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11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明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先后于2016年11月3日、23日、12月2日、6日在《广州日报》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变相发布4期“德伦口腔”医疗广告。上述4期广告,当事人每期收取广告费用为1835.50元,合计收取广告费用7342元。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经确认:证据一:广州日报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确认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认刊书复印件、相关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广州日报》报刊等。证据三:广州市德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7342元;二、处15000元罚款。合并上述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7342元;二、罚款1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清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