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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沈福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31****28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14民初11717号
    案号 (2018)辽0114执5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沈都众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庆祥货物损失38830元; 二、保存于第三人长春市鑫永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残值归被告沈阳沈都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原告孙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沈都众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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