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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70613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902执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钟美林28153.72元; 二、被告熊金明、被告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钟美林300元; 二、驳回原告钟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计币1028元,由原告钟美林承担762元,由被告熊金明、新余市车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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