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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县沐春休闲会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绍兴柯桥沐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新围村(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二、三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绍兴柯桥沐春休闲会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1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4
    决定机关 柯桥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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