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贝莱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0MA****C0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0604执186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贝莱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贝莱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1座西塔7层04、05、06单元房屋。 三、被告佛山市贝莱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208280元。 四、被告佛山市贝莱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五、确认《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金39052.50元归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六、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与返还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6164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华南电源创新科技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6元,被告佛山市贝莱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负担51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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