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浦江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石继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7704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嘉海民初字第02212号 |
案号 | (2014)嘉海执民字第015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8-05 |
发布日期 | 2014-1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星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需支付原告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3551271.12元。此款中,该被告应于2014年7月7日前支付的200000元、于7月30日前应支付的300000元,由其按期直接付给原告指定的收款人朱建国(公民身份号码:******,户名为朱建国的开户行为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348638588478);余款3051271.12元全部由该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具体分期支付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9月20日前支付1826615.17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724655.95元。 二、被告浙江星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如数付款,则原告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自违约之日起就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还需向原告承担欠付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担保人浙江振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浙江星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及可能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费用等向原告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原告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讼争的工程款放弃优受偿权。 五、原告海宁嘉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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