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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科银泰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仕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928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民初字第01378号
    案号 (2017)川01执1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活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靖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活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靖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中科银泰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苏小龙、新龙县汇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活林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中科银泰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苏小龙、新龙县汇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活林追偿; 四、驳回原告刘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935元,由被告苏活林、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中科银泰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远方实业有限公司、苏小龙、新龙县汇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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