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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泰兴)应急罚〔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5
    决定机关 兴化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