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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13****40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皋商初字第1743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恢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6056.63元及罚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计算至2015年11月8日的罚息为153581.01元); 二、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祥、孙建华对被告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祥、孙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0元,由被告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祥、孙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20元。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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