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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国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793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5837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1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988594.13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3月13日为72266.50元,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对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53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700元,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祥、金淑芬共同负担52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75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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