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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国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7934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12民初661号
    案号 (2016)苏0612执1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舟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本金750万元,并按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50万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700万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王国祥、金淑芬对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不能履行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0元,由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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