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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90055****528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29民初129号
    案号 (2021)晋1029执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恒冉、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兴林劳务费5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50元、案件申请费570元、担保保险金500元,共计1607.50元(原告杨兴林已交纳),由被告刘恒冉、濮阳市博发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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