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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326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萍民二初字第2号(2012)萍民二初字第2号
    案号 (2015)年永执指字第00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8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天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55163.9元和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400元,由原告江西省天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9400元,被告刘建军、株洲丰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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