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2171****6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2742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21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07-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315万元,支付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欠付的利息277400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上述借款315万元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巨波、蒋玉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20元,已减半收取计19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10元,由原告宁夏吴忠德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069.46元,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巨波、蒋玉玲负担21040.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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