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
行政处罚内容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152号当事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97法人或负责人:朱参平联系电话:13905874168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513-1至513-5号2019年6月4日,我局收到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函(三建便函[2019]13号),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尚品小区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定(订)金的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19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149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查明,2017年1月开始,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C-37A地块的尚品小区商品房(其中二幢、七幢已于2018年2月15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这两幢的预售行为都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的),到目前为止,除去二幢、七幢总共预售了66套,合计预付款139345元人民币。尚品小区的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小区开发建设经营成本中最大的两项为土地拍卖款和土建工程建设费,合计费用21690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新区C-37A地块建设了尚品小区的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的尚品小区以及尚品小区售楼处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及补充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证据五,授权委托书。证实周心博为三门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实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据七,尚品小区购房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6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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