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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恩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458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91民初1400号
    案号 (2017)鲁0191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区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7-04-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晓峰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晓峰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 数,自2014年8月l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范恩军对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两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山东森特医院控股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范恩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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