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549909-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4民初2275号 |
| 案号 | (2021)冀0184执76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占京、默秀平、河北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月然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5日借款500000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1月12日借款300000元,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6月20日借款1000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8月14日借款500000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李默对上述债务在其抵押的两套房产价值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缓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被告李占京、默秀平、河北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默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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