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30058****1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302民初2560号 |
案号 | (2019)湘0302执7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元13 500 001.3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分别进行计算,其中第一阶段为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以11 550 001.28元为本金,按2017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一年以内利率标准4.35%计息,利息为:26 516.88元;第二阶段为: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为:以11 550 001.28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三阶段为:以2 450 000.07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 91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114 912元,由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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