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大同左云发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胜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597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4597号 |
案号 | (2018)晋0105执21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8月10日被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大同左云发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20962398.3元。 二、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500000元及诉讼费64971元,以后每隔三十日支付2000000元,直至付清上述第(一)项全部款项。 三、自2017年8月11日起,以货款12333266.85元(以被告的实际归还情况调整相应的数额)为基数,按月息1.8%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首次违约金在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此后的违约金在每月的20日前支付。 四、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二)、(三)项的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货款或违约金,则原告可按实际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的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1299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971元,由被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大同左云发运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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