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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50069****1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03民初1383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恢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7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401131.5元,2019年5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3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范围内就《权利质押合同》(编号:234201612280001-1)中约定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袁梅、袁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和实现债权、质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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