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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481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3622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9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兴隆特种油墨有限公司货款1769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0元(江阴市兴隆特种油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兴隆特种油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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