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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481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08号
    案号 (2016)苏0582执2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张家港市春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6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张家港市春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26000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26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26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26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6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710元(已减半)、保全费1370元,共计3080元由原告负担。 三、如被告按约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如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所欠货款总额156000元加上案件受理费171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159080元,扣除被告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的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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