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1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9日11时5分,双屿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州市中央涂单元D-13a地块工地将污水排放到工地南侧围墙外的过境路道路上,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污染路面面积为20平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在道路上排放污水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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