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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人社罚决字﹝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招录谢某某(男,2002年10月7日出生)在丽水莲都灵山社区项目三标段从事水电工作,与其约定工资240元/日。该公司在安排谢某某工作岗位之前没有依法对其进行入职前健康检查。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行为已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向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人社监告字〔2021〕2号),告知了处罚的理由、依据、数额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未安排一名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机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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