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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2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11时20分,双屿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温州市中央涂单元D-13a地块工地将污水排放到工地南侧围墙外的过境路上,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污染路面面积为12平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在道路上排放污水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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