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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瑞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032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3980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2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昌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方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罗明勇、成都瑞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兴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罗昌仁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明勇、成都瑞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兴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昌仁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33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733元,由被告罗昌仁、罗明勇、成都瑞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兴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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