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732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72民初81号 |
案号 | (2021)桂72执恢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331923.19元; 二、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6956.35元(自2016年1月10日起暂计至3月18日,之后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9331923.19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提前履行的,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锦泰158”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永盛集6”船超出6000000元以外的财产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永盛集6”船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后续的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另行计付); 五、被告高捷、陈霞对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二、四项债务在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实现船舶抵押权以外未受偿的部分与被告永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高捷、陈霞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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