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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初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524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06277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5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6-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视典无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项人民币二百五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视典无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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