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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下属管理的保安员汪某某,在未持有保安员证的情况下,经公司安排招用为保安员岗位,后于2021年5月8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8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