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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松滋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918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02刑初195号
    案号 (2017)鄂1002执5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后香、刘伏元、刘弘烨、朱德英人民币14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天清、吴清红、吴清梅、吴清国人民币249000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谭明利、谭春燕、松滋市大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后香、刘伏元、刘弘烨、朱德英人民币261112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天清、吴清红、吴清梅、吴清国人民币20952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后香、刘伏元、刘弘烨、朱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天清、吴清红、吴清梅、吴清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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