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新大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277****60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3574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55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新大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9988289.38元、罚息9415.22元、复利62.12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自2019年6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辽宁新大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贵虹、武亦文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辽宁新大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房产(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路55-21号、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路55甲-2号、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路55甲-3号、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路55甲-4号、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路55甲-5号、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路55甲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王贵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新大地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辽宁新大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贵虹、武亦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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