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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C8C-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2民初22279号
    案号 (2021)京0102执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268 204.9元及滞纳金412 803.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61 959.03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收车及维修等费用共计122 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152元,由原告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8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 1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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