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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C8C-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3民初20114号
    案号 (2019)京0113执80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号牌为京QY3W88奇瑞EQ机动车; 二、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号牌为京QY3W88奇瑞EQ机动车使用费(自2018年9月15日始,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每月标准为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运费一万一千一百元; 四、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二十九万零四百元; 五、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元四角; 六、驳回原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一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诚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七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三千零四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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