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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下综执罚字〔2019〕第030502190924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新世纪眼镜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9年8月16日13时21分,当事人杭州新世纪眼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8号前的人行道上设置一个活动脚手架进行店面施工,占用人行道面积长1.8米、宽0.9米,计1.6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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