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第2191405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违反了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于2019年04月12日在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425弄21号实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5、身份证;6、法人委托书;7、其他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2 |
决定机关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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