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200170534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违反了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于2017年07月11日在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425弄21号实施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监测报告;3、现场检查笔录;4、法人委托书;5、现场照片;6、询问笔录;7、营业执照;10、身份证复印件;11、其它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1 |
决定机关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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