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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21〕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4^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19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一层101号、负一层B101号的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世纪金源分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决定给予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世纪金源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宁波世纪金源分公司停产停业并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39543001040006076,开户银行: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03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消防)。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杭州湾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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