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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90071****32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0民初4635号
    案号 (2022)川0180执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同道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邓道清确认欠李传军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2日的借款利息565,001.67元,2021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二、四川同道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邓道清从2021年10月起分24个月付清上述借款本息;从2021年10月每月月底前共同偿还本息共计30,000元(当月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30,0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为归还的借款本金,每个月还款的本息总额30,000元不变),直至最后一个月付清所欠剩余的本金和该本金的利息及本协议第一项确认的积欠利息565,001.67元;三、若四川同道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邓道清名下的不动产在上述还款履行期内被人民法院处置,李传军有权以剩余未履行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申请参与案款分配;四、若四川同道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邓道清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李传军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李传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06元,由四川同道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邓道清负担(此款由李传军已预交,三被告于支付最后一笔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李传军);七、李传军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同道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成都武侯支行0300404982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和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成都武侯支行0300414137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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