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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1〕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建议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9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振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