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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影响,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房地产广告未注明规划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影响,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2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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