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2976****07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1362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昌顺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879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支付,每期支付货款金额13598.75元,若被告按照以下期限付款,则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应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2021年3月31日之前、2021年6月30日之前、2021年9月30日之前、2021年12月31日之前、2022年3月31日之前、2022年6月30日之前、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每一期货款; 二、若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有任一笔货款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则原告南昌顺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及原告因调解放弃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87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笔费用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与第一笔货款一并向原告南昌顺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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