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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369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7804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洪城大市场华丰农副产品批发部货款114 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4 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洪城大市场华丰农副产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737元,减半收取1 369元,由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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