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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2976****07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1390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乔珍欠款110456元,并承担违约金22091.2元;二、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乔珍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5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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