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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职罚〔2021〕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A、该单位于2017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路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17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2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徐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4月2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张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2年9月13日至2017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2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张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1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2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钟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4年9月6日至2017年11月4日、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4月2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陈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C、2021年4月2日,该单位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D、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4月2日,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A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B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C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C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D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D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合并执行,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余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