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0060****175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6民初1231号 |
案号 | (2019)冀0926执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日期 | 2019-0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清。 二、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2015年5月5日与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进行出质登记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回上述应收账款应将款项汇入户名崔连杰,账号:农行肃宁县支行6228491730013282917账户中用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 三、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2016年11月23日、2017年7月18日与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进行出质登记的十九笔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十九笔应收账款应将款项汇入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行肃宁县支行0408001009245008602账户内用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肃宁县凯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